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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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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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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甘肃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和应征青年进藏服役政策措施》(甘政发〔2016〕6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新生和毕业生),“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不包括应届毕业生直招士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征兵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工作,确保责任明晰、人员到位、工作落实。

第五条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各学院成立征兵工作小组。

第六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征兵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征兵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为学校征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指导督促征兵工作站依法开展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党员和退役复学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接。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退役学生优秀事迹宣传报道。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征兵工作站)是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单位协调和联系;负责落实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将征兵宣传内容纳入军事理论课程体系;负责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落实入伍学生相关优抚政策,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征兵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完成新兵回访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征兵及兵役登记工作的考核。

(五)党委保卫工作部负责入伍学生政审、户口等相关工作。

(六)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本科生(含新生)的学籍管理、 复(入)学、转专业申请及调整工作;负责入伍大学生退役后复(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体育和相关课程(含专 业课程)学分兑换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负责退役复学大学生的推免研究生工作;负责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宣传材料。

(七)研究生院负责应征入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和复学工作;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宣传、 落实工作。

(八)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的经济资助和奖励的发放等工作。

(九)人事处根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落实关于退役军人的保障权益。

(十)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退役复学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十一)校团委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团员和退役复学学生团员的团组织关系转接,在各类团日活动中宣传大学生入伍政策。

(十二)体育部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公共体育免考和体质测试免测的认定等工作。

(十三)档案馆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录检表、党团员档案提供认定等工作。

(十四)各学院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相关政策讲解和征集任务落实;负责本单位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政审、休学、 复学(入学)和转专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展征兵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兵役法》、征兵政策等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第八条 认真做好兵役登记。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登录“全国征兵网 (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兵役登记的宣传引导工作。

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在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 岁以上且年龄不超过24周岁的男性适龄大学生,在当年6月30 日前必须完成兵役登记。

第九条 应征入伍

(一)网上登记报名。有应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应征学生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申请表1》)。学生持《登记表》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交征兵办公室登记备案。《申请表1》交学工部(征兵工作站)登记审核。

(二)初审初检。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根据辖区人武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在校生持学生证)到指定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保卫工作部审核盖章的《登记表》、《申请表1》。

(三)体检政审。应征地兵役机关将具体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大学生本人,应征大学生按照要求参加征兵体检,并由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政治联审工作。

(四)走访调查。对政治联审和体检合格者,应征地兵役机关通知学校征兵工作站,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应征地兵役机关将体检和政审双合格的大学生预先确定为入伍对象。

(六)张榜公示。预定新兵的名单确定后,进行为期5天(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批准入伍。体检和政审合格的大学生,经公示后,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就业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学生持《入伍通知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需在退役期满当年或次年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填写应征地兵役机关发放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可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退役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学生,不予办理复(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复学并在学校完成本科培养计划毕业,与当年应届毕业生一样,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授予参军入伍学生“参军报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退役复学后学院在入党、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及社会捐助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大学生。

第十六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已经免除全部学费的大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除享受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学校设立“参军报国奖学金”,奖金金额为5000元/人,参军入伍学生均可享受。同时,在校退役复学学生按上级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应征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入学、复学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十九条 退役后复学的本科生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专业,除按文史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理工类考生的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外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 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一级学科或领域内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因转专业或遇到学生培养方案调整的,学生退役后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免修部分学分。

第二十二条 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按优秀等次或90分予以登记,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退役复(入)学的大学生,本科毕业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单独划定复试分数线,招生计划专项专用。

第二十四条 退役复(入)学的大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结束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退役复(入)学的大学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兰州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中推免生基本条件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大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被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学校各项征兵政策,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征兵任务。学校对征兵工作进行考核,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兰理工发〔2017〕23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