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我校研究生阶段学位分为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我校研究生,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