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通过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推免、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学院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条 各学院在遵循本办法的原则上,可结合本学院专业学科特点和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要求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各学院是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主体,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并经党政联系会议审定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和班级测评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包括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全班学生民主推选,测评小组的人数比例不少于班级人数20%,测评学年的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为当然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比例不低于40%,测评小组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测评工作,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筹。
第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学院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要求在新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或10月底前完成。毕业生同时完成前三年或四年的平均综合素质测评分计算,即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学年数,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学院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以确保测评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学生若对测评工作有疑义,在公示期间可向学院反映,若对学院答复不满意,可继续向学生处反映。
第十条 学院及专业班级必须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的过程性记录,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必依。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和定量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成绩和实践能力。
综合素质测评分=基本素质×20%+学业成绩×70%+实践创新能力×10%
一、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评,满分100分,每项单项分值扣完为止,此项分值以零分计。
(一)思想政治(15分)(班级评议)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行为规范(15分)
1.关心集体,遵守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遵守秩序。测评学年如有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每次扣除5分;
2.积极遵守学校日常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学校请销假制度。测评学年如有出现擅自离校每次扣除10分,晚归、夜不归宿等情况每次扣除5分;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如有参与损坏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秩序等恶劣性质的活动,该项直接以0分记。
(三)学习态度(15分)
学习积极主动,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1.具有勤奋上进的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测评学年上课、晚自习如有迟到、早退等情况,每次扣除3分;
2.积极营造良好的学风。测评学年学生如有无故旷课、作业抄袭等情况,每次扣除5分;
3.积极团结帮扶,营造集体上进的班风。测评学年学生如有扰乱课堂秩序每次扣除5分,发生争吵、不尊重老师等情况每次扣除10分。
4.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测评学年学生如有考试违纪,该项直接以0分计。
(四)集体意识(10分)
1.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能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测评学年集体活动中,如有缺勤,扰乱活动秩序,迟到早退等情况,每次扣除5分;
2.自觉维护集体荣誉,营造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集体氛围。测评学年如有破坏集体荣誉,破坏团结等行为,每次扣除5-10分。
(五)公寓表现(25分)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整洁、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
1.爱护宿舍公共设施。测评学年如有破坏宿舍门窗、书柜、桌椅等情况,每次扣除5-10分;
2.保持室内卫生干净,内务整齐。测评学年宿舍内务月检查不达标者,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除5分;
3.积极营造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测评学年如有宿舍内饮酒每次扣10分、抽烟每次扣5分,赌博直接以0分计;
4.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确保宿舍安全。测评学年如有违章用电,乱接电线、网线,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等情况,每次扣除10分。
(六)实践和劳动(10分)
热爱劳动,能够按照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类劳动,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
1.具有正确劳动观,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测评学年如有破坏他人社会功劳,劳动成果等行为,每次扣除1-5分;
2.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测评学年如有不良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等行为,每次扣除1-5分;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具有较高的服务意识、奉献精神。测评学年如有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等行为,每次扣除1-5分。13919194139
(七)身体素质(10分)
坚持身体锻炼,积极参加晨读或早签,养成良好习惯,保持健康体质。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晨读或早签,每次扣除2分。学生军训、体育课程、体质检测不达标每次扣5分。
(八)学生测评学年如有违纪处分情况,通报批评扣5分、警告扣10分、严重警告扣15分、记过扣20分、留校察看扣25分;各学院认定的其他减分项,由学院统一标准进行扣除。
二、学业成绩
(一)平均学分绩(学业加权平均分)以教务处下发成绩单为准。平均学分绩:包括必修课、选修课;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那么,学业加权平均成绩=∑(AiBi)/∑Bi,(i=1,2,3, ……,n)。
(二)学习成绩以该学年所有课程(考试课、考查课)平均学分绩为依据。计算学年平均学分绩时,缓考课程不计入分子分母;其中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考查课程按对应分数记入平均学分绩,以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载的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但作为评奖、评优的条件。
三、实践创新能力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包括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具体内容为:本学年内在学校和院系党团班、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在本学年内,按照下列加分项加实践能力分值,其他未涉及项目各学院依据各自实际参照此规定计分。另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只计最高分,同一作品参加不同比赛只计最高分。涉及社会工作方面的多项学生干部职务和荣誉称号,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计算一次。
个人实践能力分项按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进行计分,即第一名实践能力分100分,其他人员实际加分X。

加分项 分值 考核结果 |
班干部 |
院干部 |
校干部(含校级社团) |
一般 |
主要 |
工作人员 |
一般 |
主要 |
工作人员 |
一般 |
主要 |
优秀 |
1 |
1.5 |
0.7 |
1.5 |
2 |
1 |
2 |
2.5 |
良好 |
0.6 |
1 |
0.5 |
1 |
1.5 |
0.7 |
1.5 |
2 |
称职 |
0.4 |
0.5 |
0.3 |
0.5 |
1 |
0.5 |
1 |
1.5 |
不称职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一)学生干部加分项
注:1.班干部(含舍长)的主要干部指班长、副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其余均为一般干部。
2.院干部的主要干部指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团委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各部部门负责人、党支部委员及院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等为一般干部,其余均为工作人员。
3.校干部的主要干部指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门负责人及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等为一般干部,其余均为工作人员。
4.学生社团注册会员不作为学生干部对待。
(二)竞赛活动和项目加分项
奖项 分值 级别 |
参加活动 |
优秀(鼓励)奖 |
三等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院级 |
0.2 |
0.3 |
0.4 |
0.5 |
1 |
校级 |
0.3 |
0.4 |
0.5 |
1 |
2 |
厅局级 |
0.4 |
0.6 |
1 |
2 |
3 |
省级 |
0.5 |
1 |
2 |
3 |
4 |
国家级 |
1 |
2 |
3 |
4 |
5 |
备注:集体获奖项目涉及排名的由各学院根据此分值标准,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分。
(三)学术作品发表加分项
1.学生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获得立项并结题者,按照校级每项加1分,省级每项加3分,国家级每项加5分;
2.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学生为第二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加3分;
3.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学生为第二作者,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加5分。
(四)荣誉称号加分项(获集体荣誉全体按标准加分)
类别 |
院级 |
校级 |
厅局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分值 |
0.5 |
1 |
2 |
3 |
5 |
(五)其他加分项
1.测评学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或专业同等级考试者,加2分;
2.测评学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专业同等级考试者,加1分;
3.测评学年无重考(重修)者,加1分;
4.学院规定的其他加分项,不得超过2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国际教育等学院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学生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休学、出国(出境)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下的综合素质测评事项,在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