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超出前5%,但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际班”项目的学生成绩,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 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在省教育厅下拨后,由学生处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基数和比例分配名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中旬启动,10月底学校评审结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各班成立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向学院推荐。
3.学院评选推荐。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班推荐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实际评选名额的2-3倍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4.学院组织答辩。学院认真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答辩结果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上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5.全校公示。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校审批。学生处将公示结果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足额、及时发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使用管理
1.各学院要教育、引导获奖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奖学金。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追回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
(1)获得国家奖学金后,成绩退步明显,课程有成绩不合格;
(2)违法违纪,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级、院级各类纪律处分;
(3)道德品质不良,弄虚作假,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行为;
(4)其它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学校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在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的违纪问题,学生处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评优的资格,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